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5民初561号
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1号新大陆科技园(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2420691XL。
法定代表人:林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妹萍,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河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602598389。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
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河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5月14日,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0元,减半收取计80.00元由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敏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良娟
书记员王昕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