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1财保53号
申请人:仪征裕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马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家科,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河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总经理。
申请人仪征裕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河海电气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河海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在7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仪征裕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人仪征裕能变压器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对被申请人江苏河海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在7万元范围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仪征裕能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