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XX祥、某某与某某、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11民初1327号
原告:XX祥,男,汉族,1975年5月生,住本市。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荣富,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边路3号
被告:苏州金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阊区金门路后文家巷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XX祥、***与被告**、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金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中,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祥、***撤回对被告**、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金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75元,由原告XX祥、***负担。
审 判 长  房东升
人民陪审员  黄 丹
人民陪审员  姚向群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