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金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4907号 原告:***,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号证码342425198901246581,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金门路后文家巷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金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