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4907号
原告:***,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号证码342425198901246581,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金门路后文家巷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金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