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执57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永平大道200号10层1002。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婷,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锁金一村5号。
法定代表人:唐步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苏0102民特3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诚意金100万元及利息、费用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到本院说明情况。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及本院查询的线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无果。
2、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进行查询,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6243元,扣除执行费50元,本院实际发放6193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均显示无存款或余额过少;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一年。
3、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进行查询,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唐步林限制高消费。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6193元,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02民特3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周庆安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奇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