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三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执801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0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3日立案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91执80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灵军
书记员  杨 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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