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4执保1341号
申请人南京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金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110000的财产,并提供了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11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尚小强
法官助理 蔡 童
书 记 员 单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