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905号
原告:江苏金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XX镇XX大道XX号XX层XX。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叶凡,江苏常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杰,江苏常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中心XX层。
法定代表人:牛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X路XX号XX广场XX层。
法定代表人:光冨眞哉,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甜,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金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金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3元,减半收取后计25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栗德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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