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2民初6651号之一
原告:江苏万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安定广场东侧汉庭酒店9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朦,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陈镇南东陈村十五组。
法定代表人:冒长龙。
原告与被告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万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海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