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万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年敏、上海攸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82执3051号
申请执行人***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上海攸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攸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的(2018)苏0682民初109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向***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1800000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160000元、律师代理费45000元,于2019年3月1日前给付660000元,下余的1345000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给付完毕。二、如果**、**有任一期违约,***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逾期付款利息主张上不作让步,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9月12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向法院申请执行。三、上海攸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5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受理后,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734000元及利息,律师费45000元,案件受理费52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243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19年6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汽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上海攸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1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海口市××区长××路××楼××号不动产,查封期间为三年(2019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3日)。
4、申请执行人***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19年10月2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还申请执行人2079757元,已履行1679757元,余款400000元分期给付,于2019年11月8日前给付120000元,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28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20243元(已缴纳)由被执行人承担。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6、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2民初109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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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员张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