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万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如皋市欣鹤服饰抽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薛晓锐。
被执行人如皋市欣鹤服饰抽纱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邱松鹤。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皋市欣鹤服饰抽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2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如皋市欣鹤服饰抽纱有限公司自该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万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5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万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后,由张鑫、刘小芝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及利息500000元,执行费7400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等,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送达。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个银行,有在先冻结信息。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保险、有价证券等信息。本院另案数轮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车牌号苏F×××××汽车一辆,因尚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如债权人有车辆线索,本院将予以核实并予以扣押,扣押后依法处置。
3、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向自然资源部查询,发现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如皋市欣鹤服饰抽纱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如城镇××不动产【土地证××为××(××)××】及地××如皋市××室、××室(证号为皋房权证字第××号)的有证建筑、无证建筑及地上附属设施等财产,基于本院系首封法院,本院以(2020)苏0682执4007号一案启动拍卖处置程序,已委托如皋市勘测院有限公司勘界测绘,并移送司法评估,待评估报告作出后依法处置,本案待处置后依法纳入分配范围。
4、为查明被执行人目前经营状况,本院多次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公司目前已倒闭,不再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原公司经营区域被案外人占用,本院已作出(2020)苏0682执40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涤除租赁关系并解除占有,因刘小白对上述裁定提出异议,本院已移送执行裁决庭进行审查,待审查结束后依法处置。
5、本院依职权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
6、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院通过邮寄执行进程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以上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查封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查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启动拍卖处置程序,待处置后,本案纳入分配范围。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2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益非
审判员  沈飞宇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