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基建设有限公司

5438海安县传荣铝合金经营部与南通中基建设有限公司、葛来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1民初5438号
原告:海安县传荣铝合金经营部,住所地海安市白甸镇邹冯村冯庄1组。
经营者:***,男,197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乐存,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60334586L,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迎宾路195号2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海安县传荣铝合金经营部与被告南通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海安县传荣铝合金经营部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安县传荣铝合金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安县传荣铝合金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海安县传荣铝合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