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基建设有限公司

8213海安县传荣铝合金经营部与南通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1民初8213号之一
原告:海安县传荣铝合金经营部,住所地海安市白甸镇邹冯村冯庄一组。
经营者:***,男,1977年5月25日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603345861,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迎宾路195号27号。
法定代表人:***,南通中基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4日生,住如东县。
被告:南通墨森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586520603,住所地海安市曲塘镇东联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南通墨森家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
原告海安县传荣铝合金经营部诉被告南通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墨森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海安县传荣铝合金经营部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安县传荣铝合金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安县传荣铝合金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6元减半收取3308元,由原告海安县传荣铝合金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陆朝模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