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基建设有限公司

2149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通中基建设有限公司、海安县海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2149号之一
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开发区东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837277292。
法定代表人:储呈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通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迎宾路195号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60334586L。
法定代表人:袁友青。
被告:海安县海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黄海大道(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27421658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4月5日出生,住海安市高新区。
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中基建设有限公司、海安县海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景慧
书 记 员 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