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基建设有限公司

497南通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497号
原告:南通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60334586L。
法定代表人:袁友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住如皋市。
关于原告南通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免交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通中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云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孙江**
书 记 员 吴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