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方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81执3230号
溧阳市方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8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溧阳市方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88350元并承担违约金20000元,合计208350元。案件受理费4426元,减半收取2213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33元,由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1218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履行法定义务。 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债较多,有多起案件在本院执行(法院关联案件),且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未得到有效执行,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网络资金,其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被其他案件冻结。 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苏xx**奥迪牌汽车,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因该车去向不明,且本案系轮候查封,暂难变现。 四、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且不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陈志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根据其他案件当事人提供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与溧阳市怡洲服饰有限公司因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合同权益予以冻结,但因被执行人对该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提起诉讼且案件尚丰审理中,上述合同权益暂难实际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20)苏048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周福岭 审判员  金 震 审判员  张志伟
书记员  戴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