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怡洲服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81民初837号之一
保全申请人溧阳市天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怡洲服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20)苏0481执保2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怡洲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作出了相关财产保全行为。2021年8月3日,被申请人溧阳市怡洲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所有的财产保全行为的申请。 经查,本院作出(2020)苏0481执保219号民事裁定之后,于2020年3月17日查封了登记在溧阳市怡洲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溧阳市××道××号××单元××室房产。 2021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20)苏048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溧阳市天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3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534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溧阳市天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本院应当作出解封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溧阳市怡洲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溧阳市××道××号××单元××室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易 阳 人民陪审员  黄洪生 人民陪审员  徐彩琴
书 记 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