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昆山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3民监19号
原审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12月9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原审被告:昆山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新浦花园3号楼16号房,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034028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航,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原审被告昆山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苏0583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