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家有、江苏永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家有,男,194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江苏永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家有、江苏永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2019)苏1202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家有、江苏永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648025元及利息(以648025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本案受理费102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088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家有、江苏永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负担部分迳交原告***、***)”。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2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0年2月28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证券、公积金、工商、保险、民政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余额均较少。
3、2020年3月2日,本院至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4、2020年3月4日,本院至姜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5、2020年4月2日,本院到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记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
6、2020年4月14日,本院至江苏永进建设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早已搬离原址,下落不明。
7、2020年4月21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至泰州市海陵房产开发公司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家有原位于海陵××号的房屋被征收,现选择产权调换至海陵区××小区××室,未领取产权证明,本院于当日对该房产予以书面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现无法处置。
8、2020年5月8日,本院到姜堰区××朱翟村对被执行人*家有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2020年5月20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证券、公积金、工商、保险、民政、人行账户等财产情况,并于当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5755.41元,该款项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10、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谈话,对本案的执行过程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过程表示认可,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照片、执行款发放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存款合计人民币5755.41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征收置换的位于海陵区××小区××室的房屋,未领取产权证明,且本案是轮候查封,现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其余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所采取的一系列查控措施,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应在到期之日前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申请执行人可能承担未能及时申请续封的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202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
审判员  王荣华
审判员  戴古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