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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苏永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321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永进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永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321执4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洪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冷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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