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进建设有限公司

*前进、江苏永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321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前进,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
被执行人:江苏永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园区泰安路27号1幢(201室)。
*前进申请江苏永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321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江苏永进建设有限公司在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质保金进行执行,因尚未到支付质保金的约定时间,上海关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接收了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表示积极协助,此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已说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321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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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韩 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远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