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21民初1825号
原告:台安中威企远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北林场。
法定代表人:卜枚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学明,系辽宁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园康路***号。
被告:***,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江堰区。
第三人:江苏永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凌工业园区泰安路**号*幢*层***室。
法定代表人:曹健,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台安中威企远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江苏永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台安中威企远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7元,减半收取2659元,由原告台安中威企远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肖国亮
人民陪审员 刘丽芬
人民陪审员 张全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