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长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长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民辖40号
原告盐城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盛昌公司)与被告南通长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长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东台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工程系该院审判执行用房工程,为便于此案公正审理,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指定管辖。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孙建华 审判员  徐春霞 审判员  陈风泰
书记员  包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