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长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百金汇物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3425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海安市。
被告:江苏百金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界墩村14组(海安商贸物流产业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21086963990R。
法定代表人:白爱琴,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长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长江东路43号2幢902室、2幢903室、2幢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603445181W。
法定代表人:杨振华,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江苏百金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金汇公司)、被告南通长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起诉要求百金汇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513391元、支付2020年1月24前逾期付款利息665734元,从2020年1月24日开始以欠付工程价款1513391元为基数,按照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律师代理费5万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百金汇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起诉长迅公司、***,案号为(2021)苏0621民初5779号。在该案中,百金汇公司起诉要求长迅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200万元,同时要求***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与本院(2021)苏0621民初5779号案件所涉纠纷系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苏0621民初5779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李晓萍
人民陪审员  季德胜
人民陪审员  朱其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朱 彤
书 记 员  吉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