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润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昆山市建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润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3民初11317号
原告:昆山市建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南公路,组织机构代码7520054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伟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苏州润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墅关镇惠丰街35号/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617629453。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建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润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建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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