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13800号
原告: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街道广济北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617737162。
法定代表人:魏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家驹,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137762698Y。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5元,由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