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9872号
原告: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街道广济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魏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家驹,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福运路198号常润大厦14-16楼。
法定代表人:顾建方。
原告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9元,由原告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浦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柏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