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395号
原告: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家驹,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述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红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梓茜。
原告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0元,由原告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涂宇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