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1464号
申请人: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617737162,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街道广济北路**。
法定代表人:魏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志杰,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翔,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15478387XW,住,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林礼钦。
被保全人: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917314373,住所地,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路中段**江盛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刘品香。
申请人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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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