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1942号
申请人: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街道广济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魏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翔,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志杰,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海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姚岳良。
申请人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8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8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