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东台镇贤人建材经营部、东台市金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民终4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工业园内、兴业路东侧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台市东台镇贤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台城纬一路66号伟嘉国际装饰城09幢116、216。
经营者:***,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台市金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东进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华海军,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上诉人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台市东台镇贤人建材经营部、东台市金鑫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华海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9)苏0981民初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9)苏0981民初9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曹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