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台市东台镇贤人建材经营部与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市金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转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1民初982号之一
原告:东台市东台镇贤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东台市台城纬一路66号伟嘉国际装饰城09幢116、216。
经营者:李国贤,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铠,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工业园内、兴业路东侧1幢。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建国,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台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进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小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勇,江苏文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台市东台镇贤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美萍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人民陪审员  刘晓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