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3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工业园内、兴业路东侧1幢。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台市东台镇贤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东台市台城纬一路66号伟嘉国际装饰城09幢116、216。
经营者李国贤,男,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无锡市新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台市金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进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小锋,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台市东台镇贤人建材经营部、***、东台市金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20)苏098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建华
审判员 李如旭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潘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