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台市东台镇贤人建材经营部与华海军、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市金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执1906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东台镇贤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盐城市东台市。
经营者:李国贤。
被执行人:华海军,男,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被执行人: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台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朱小锋,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东台镇贤人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华海军、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2020)苏098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华海军、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59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东台市**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执行人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华海军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冯友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