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1民初4180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旗元,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平辉,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江苏文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平东,江苏文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工业园内、兴业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杰,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娓娓,江苏姚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3元,减半收取计1167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葛 凯
人民陪审员 胡金奎
人民陪审员 张 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翟玉杰
书 记 员 夏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