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献执异字第10号
案外人:江苏吉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江苏省。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出生,住河**省献县,系献县亿丰建材租赁站业主。
被执行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号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江苏吉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江苏吉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2015年1月28日,献县法院将案外人江苏吉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镇江分行的账户冻结,其执行依据是献县法院(2012)献执字第00636号执行裁定书,而该执行裁定书的被执行人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献县法院冻结案外人江苏吉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无法律依据,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立即解除冻结。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被执行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未果,但查明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镇江京口支行的账户(尾数为9985)与案外人江苏吉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镇江分行营业部的账户(尾数为8707)有大量款项往来,被执行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镇江京口支行账户(尾数为9985)在收到款项后,往往即日转入案外人江苏吉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镇江分行营业部的账户(尾数为8707)上,而江苏吉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该账户上往来中多次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材料款、租费、办公、税款等。又查明被执行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镇江分行营业部的账户(尾数为3995)亦有大量款项频频转入案外人江苏吉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镇江分行营业部账户(尾数为8707)上。据此,献县法院执行人员于2015年1月28日冻结了案外人江苏吉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账户上的存款50万元。
另查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系江苏吉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股东。
本院认为,我院查封案外人江苏吉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镇江分行营业部的账户(尾数为8707)上的存款50万元,是基于被执行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的资金大量频频转入案外人江苏吉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该账户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利用其为江苏吉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身份将江苏吉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相应费用,同时为规避法院执行将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的钱款多次大量转入江苏吉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造成该账户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吉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资金混同。据此,我院依法冻结该账户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金并无不当。综上,案外人江苏吉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江苏吉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