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民终30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侍庄街道西苑南路东侧、建设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茂于,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灌云县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苑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连云港远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苑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灌云县远大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远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3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3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守军
审判员任慧
审判员周文元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江君
书记员江亦涵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