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3民初7437号
原告:灌云县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园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孟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侍庄街道西苑南路东侧、建设路南侧。
诉讼代表人:谢新军,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强、蒋茂于,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董从强,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第三人:连云港远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苑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孟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辉,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灌云县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第三人董从强、连云港远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作出(2019)苏0723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7民终3058号民事裁定,撤销(2019)苏0723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该案发回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灌云县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变更(减少)诉讼请求的书面申请,后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灌云县远大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灌云县远大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灌云县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2800元),由原告灌云县远大物流有限公司承担50元,其余27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俊伟
人民陪审员 刘玉新
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金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