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3民初1685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
民身份号码3208261965********,住涟水县高沟镇高东村徐
二组1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刚,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连云港远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5618343558,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苑南路**。
法定代表人:孟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忠、徐林,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35704420G,住所地海州区海昌北路**。
负责人:魏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堵金杨,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远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审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吉志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熊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