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弘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弘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04执23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弘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箔路**黄金海岸广场第一街区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马,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佳迖科技园**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南京弘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04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雪峰
审判员***
审判员伊长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