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1845号
原告: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箔路**黄金海岸广场第一街区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贾晓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旭辉,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黄港路****楼**v>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安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贾惠惠
书记员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