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7744号
上诉人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南京林凡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南京林凡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南京林凡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以经双方协商一致,于庭外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京林凡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708元,减半收取3354元,由南京林凡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08元,减半收取3354元,由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阿珍
书记员 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