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1民终2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
负责人:于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能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沧联一路**自编**自编**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上坝村民委员会**办公楼**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胡明家。
原审被告:***,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能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创物流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升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6民初5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伟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被上诉人能创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家升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南京分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查明被上诉人所承运方便面货物损失的残值就判决上诉人承担货物的全部损失不合理。案涉方便面的货物损失是由于上诉人被保险车辆追尾所致,并非火灾、污染或者其他能够导致货物全部损失的原因所致。被上诉人既然主张赔偿案涉4443件方便面的全部货物损失,其应当将该批货物的残值交由被上诉人处理。一审法院未查明4443件方便面的残值金额,就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合理。实际情况是被上诉人未妥善保管受损方便面,导致受损方便面丢失2000多件,被上诉人应当对货物残值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比例由法院依法酌定。
能创物流公司辩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立即组织工作人员保护事故现场,清理方便面,总共清理出2750件方便面,剩余毁损的方便面均交人保南京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处理,因此本次事故货物损失的残值部分均在上诉人处。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升工程公司、***未做述称。
能创物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审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68071.50元(不含税);2.原审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5日2时39分许,***驾驶苏A×××**重型货车,沿宁连公路南京高速段由西向东行至潘家花园加油站时,因未确保与前车保持安全制动距离,疏忽观察,操作不当,追尾吴登巧驾驶的苏H×××**重型货车,导致苏H×××**重型货车失控冲入潘家花园加油站内,与在潘家花园加油站休息区停靠的陈洪国驾驶的苏N×××**重型货车发生碰撞。本起事故共造成***及陈洪国两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苏H×××**重型货车货物部分受损,加油站多处设施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吴登巧、陈洪国无责任。
另查,***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家升工程公司,***系该公司雇佣的驾驶员。该车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吴登巧驾驶的苏H×××**重型货车上载有方便面6198件,该货物系由能创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交与吴登巧运输至沭阳康旅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康旅公司)。事故发生后,能创物流公司经现场清理,收集剩余方便面2750件,其中1755件由康旅公司正常接收,995件被康旅公司拒收,后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将该995件方便面拖走拍卖,另外3448件方便面毁损,本起事故造成能创物流公司方便面损失共计4443件,价值163833.50元。能创物流公司花费清理、收集方便面人工费、叉车费等合计4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承运合同、销售清单、现场照片、费用报销单、接收凭证、清点交接凭证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和单位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双方均未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法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采信。家升工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能创物流公司的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因***驾驶的车辆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法律规定,能创物流公司的损失应首先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超过交强险的损失按事故责任和保险合同约定处理。能创物流公司主张的方便面损失4443件价值163833.50元,有相关的销售清单、承运合同、接收凭证、清点交接凭证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支持。能创物流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经组织人员对受损货物进行了清理,并及时通知了人保南京分公司,能创物流公司对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不存在过错,人保南京分公司要求能创物流公司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能创物流公司主张清理费用4238元,根据能创物流公司提供的记帐凭证,其中的电话费200元和买水38元,与事故现场清理时间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支持该项费用为4000元。人保南京分公司对受损方便面残值部分的拍卖所得款,应由人保南京分公司与买主结算,不影响其对能创物流公司的赔偿。
一审判决:一、人保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能创物流公司167833.50元;二、驳回能创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20年8月5日案涉事故发生当日被上诉人能创物流公司即向上诉人人保南京分公司报案,人保南京分公司陈述其在事后的2020年8月7日派遣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查勘,但未形成查勘报告。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于案涉交通事故所导致被上诉人能创物流公司财产损失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一审中被上诉人能创物流公司提供的承运合同、销售清单、现场照片、接收凭证、清点交接凭证等证据可以证实,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创物流公司经现场清理,收集剩余方便面2750件(其中1755件由康旅公司正常接收,995件被康旅公司拒收),另有3448件方便面毁损。人保南京分公司实际上是对该3448件方便面毁损的数额存在异议。考虑到事发当天能创物流公司就及时向上诉人人保南京分公司报案,人保南京分公司也派人进行查勘,但未能形成查勘报告对损失数额进行固定,此后在诉讼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能创物流公司主张的毁损数额有误或能创物流公司有扩大损失的行为,故一审法院就案涉事故造成能创物流公司方便面损失共计4443件、价值163833.50元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关于一审法院对案涉损失认定不合理等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人保南京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4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明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