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9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上坝村民委员会**办公楼1-1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8月1日,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上诉人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4民初7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家升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日,被上诉人***经上诉人家升公司同意后自愿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家升公司撤回上诉、***撤回原审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4民初75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47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5元,***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凡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