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5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浦珠北路59号大***华城商业中心201室。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上坝村民委员会A栋办公楼1-1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6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