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谦中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金江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谦中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9353号
原告:南京金江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雨合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南京谦中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高旺社区小洼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江春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谦中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金江春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江春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金江春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1元,由原告南京金江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