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丰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市丰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11民初1757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住常州市武进区。(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丰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0141129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军,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堵昕哲,***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12日盛,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代理人:***,***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原告***诉被告顾长*、常州市丰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区,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任一群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