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11民初1757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住常州市武进区。(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丰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0141129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军,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堵昕哲,***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12日盛,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代理人:***,***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原告***诉被告顾长*、常州市丰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区,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任一群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