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丰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丰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智慧雨(常州)雨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92民初2277号
申请人智慧雨(常州)雨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丰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智慧雨(常州)雨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丰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智慧雨(常州)雨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丰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驰
法官助理  李丹丹 书 记 员  刘 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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