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络晟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立尔机械有限公司与盐城络晟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盐城络晟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20执646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立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道礼,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络晟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罗时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络晟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罗时亮,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立尔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络晟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盐城络晟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10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飞宏
审判员  杨 阳
审判员  沈燕明
书记员  沈寅飞
审判长  王飞宏
审判员  杨 阳
审判员  沈燕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寅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