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鹏聚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聚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3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泗阳县中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立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光辉,江苏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兵,泗洪县楚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李立银,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光辉,江苏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李立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江苏**聚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21)苏1324民初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881元,由上诉人江苏**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仲召虎
审判员  王 旺
审判员  王 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为芳